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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人卖菜意外身亡,陪同保安却遭索赔,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7 22:18
标题: 老人卖菜意外身亡,陪同保安却遭索赔,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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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看到小区里边走边卖菜的老人晕倒,立即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老人不治身亡后,其家属将保安和物业告上法庭并索赔49万多元。老人家属认为保安履职巡逻时曾驱逐卖菜老人,陪同去医院也是因群众一定要推他去,间接说明群众认为保安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最近,这件事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保安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为何?

一个路边卖菜,一个正常巡逻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手提两大袋玉米出门,在小区内道路上一边走动,一边向路过的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叶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巡逻,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休息。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了。保安小叶正好路过,他挤进围观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便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和她闻讯而来的丈夫一起上了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

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陪同送医的保安却被起诉
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这住院治疗10天里,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其后在家属的一致同意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家属把保安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王老太的家属将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家属诉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才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家属认为,保安小叶不是出于自愿的心态陪同王老太去医院,而是因为群众力推其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辩称,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是乐于助人。而王老太是一名患有严重高血压的73岁高龄老人,她于当天独自拎着两大袋超出她体能范围的玉米行走叫卖这一行为,与其自身的健康状况,共同导致了其突发脑溢血继而死亡的结果。此外,事发的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是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高、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综上,被告保安与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目前,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应体现明确的是非观,发挥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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