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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摄影作品,就一定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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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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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摄影作品,就一定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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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景地图大家都用过,利用临街建筑物为使用者进行导航,使用者可以实时掌握自己所处的位置。很明显,街景地图是营利性行为,街景地图的开发者是否涉嫌侵犯临街建筑和艺术品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1
哪些建筑物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属于建筑作品。《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审美意义。
首先,建筑作品要具有独创性。街道上大部分建筑物基本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外观上看为规则图形,从组成结构看为门、窗、钢筋混凝土,并不具备独创性。
其次,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所以,建筑所品应具备可复制性。街道上大部分建筑作品均具备这一特性。
最后,建筑作品应具备审美性。审美性属于主观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通常意义上,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室外的艺术作品属于保护对象
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著作权人对相关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面等艺术作品,对该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像、录像的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次使用,不构成侵权。
3
室外拍摄的建筑作品或艺术作品
一般不涉及侵权
根据上述分析,一般情况下街道上的建筑物由于不具备独创性和审美性,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一般的摄影、录像、临摹等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对于陈设在室外的雕塑、绘画等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一般的摄影、录像、临摹等行为属于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通常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所以,广大摄影爱好者在室外可以放心的对喜欢的建筑物、雕塑进行拍摄,参与摄影展。只要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一般的拍摄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风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五)摄影作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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