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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给高管,高管雇佣的员工发生工伤,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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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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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给高管,高管雇佣的员工发生工伤,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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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青岛某某幕墙公司将车间承包给了公司车间主任刘某某自行经营,双方签订了《青岛某某幕墙有限公司车间承包方案》,承包期限为2年,约定车间员工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车间负责,公司不负责任何费用。
徐某某系承包人刘某某雇佣的人员,工资由公司代替刘某某向徐某某发放,公司对认为其与徐某某之间不存在关系,徐某某是承包人刘某某招聘的员工,公司对徐某某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与幕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公司与承包人之间有约定,承包人招聘的员工与发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公司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与徐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分析★
公司将经营业务承包给员工,公司与员工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否不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企业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减少经营风险,有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就将自己取得的业务承包给他人,大多数承包给了本单位的职工,在承包时双方约定一切风险与费用,都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员工录用、工资报酬、伤害赔偿等等,这些约定有效吗?一旦出现问题,发包的公司真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们在前面的案例中也看到法院的判决是不支持公司的诉求的,这是什么原因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公司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承包人无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所以承包人直接管理、使用的职工仍然属于发包方的员工,发包企业并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发布企业与承包人个人尽管在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此提醒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在业务分包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考量一下风险是否真正转移,而不是自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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