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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提醒你,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只有这样做才能认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0 22:14
标题: 律师提醒你,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只有这样做才能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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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经过人社部门的认定,认定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与同事或顾客产生争执被殴打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有不少,有的认定是工伤,也有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看员工受伤的过程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导致的结果。

【案例】(2021)苏01行终40号

朱某是某公交公司职工,2016年4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朱某与同事赵某在工作中因电脑使用问题产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朱某被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交公司为朱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工作中与赵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受伤,虽然事情的起因与工作有关,但是两人相互厮打,已经脱离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

朱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赵某辱骂朱某,继而引发双方相互厮打,朱某受到的人身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因两人之间、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相互辱骂行为被阻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院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因履行工作产生争执,因争执产生辱骂,进而相互厮打导致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因为双方相互辱骂的行为被阻断,也就是说双方相互辱骂就不再是履行工作职责,从而导致的暴力伤害,则不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

相似案例:
某保安因停车的问题与业主产生争执,然后被业主殴打,保安没有辱骂、也没有还手,最终判定该保安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

从类似案例的判罚结果来看,员工因工作原因被打伤,最关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产生争执后,有辱骂的行为,那么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辱骂的行为,还手了就是互殴,互殴才是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都是因为工作引起的,但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所以劳动者在工作中与同事、上司或顾客产生争执,应当就工作问题本身而争执,不要有辱骂行为,更不要动手互殴,打输了进医院还不能认工伤,打赢了丢工作还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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