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因货运代理费有异议就拒不付款?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1 20:30
标题: 因货运代理费有异议就拒不付款?法院这样判
(, 下载次数: 20)

疫情期间,航空运费及相关政策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货运代理费如何约定,就需要合同双方积极沟通、及时调整,避免产生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对货运代理费有异议就拒不付款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2019年5月至6月间,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主要办理口罩出口运输通关至日本。后经结算,某贸易公司应付代理费12万。该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其委托原告办理口罩出口是事实,但是具体代理费双方还没有对清楚账,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要求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并由收货方签收,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签收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报价、货物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发货、签收、对账等事实过程。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交了国际快递详情单以证明其收到的货物是衣服鞋子而非口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出口货物,理应依约支付货运代理费。对于货运代理费的具体金额,从报价单中可以看出,重量系按体积重量计算,运费报价为65元/公斤,但最后结算时系按60元/公斤计算,并未超过其报价。原告将相关代理出口的情况制作了对账单给被告,被告收到对账单后并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均表明被告对该货运代理费的认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货运代理费12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将货运到指定收货人签收的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已经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进行发货,有相应的查询单及回单显示货物已经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且在双方的微信联系中,被告从未提出没有收到货物,只是对体积重量的计费方式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12万元。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国际货运代理中,政策、价格等都是不确定因素,如何将变量转变成可控范围内的常量,就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期和中期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并在合同中约定。后期收到货物如发现产品质量、账目不清等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采取拒不支付货款、不及时提出异议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意思表示方式,而应当及时通过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对方,积极沟通。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