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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隐瞒怀孕为由试用期开除准妈妈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2 22:52
标题: 以隐瞒怀孕为由试用期开除准妈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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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崔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入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财务部门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2019年8月16日公司向崔某某发出辞退通知书,称公司于7月31日向其提出辞退,后又调整安排去从事值班客服,现以“没有如实陈述自己怀孕的事实,不符合入职声明”等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

崔某某认为公司解雇行为不合法,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辞退通知书,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崔某某诉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以员工没有如实陈述自己怀孕的事实,隐瞒真相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可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是否怀孕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披露元,此要求作为入职录用条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将“如实陈述自己怀孕的事实”作为录用条件合法吗?

用人单位虽然有用人自主权,设置哪些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这些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当然无可非议,但是权利也是有限的,而不是任由单位自我无节制的扩大化,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譬如不能有就业歧视、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等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法律规定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归为员工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把这些作为录用条件,是合法的。

员工是否谈恋爱、是否结婚、家庭成员的职业、女员工怀孕等,这些都是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员工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等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这些涉及个人隐私设定为岗位录用条件,显然是违法的。

第二,员工如果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雇?单位强行解雇,员工不接受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些单位认为由于女员工怀孕、生育等,影响工作给单位带来了影响,往往一得知女员工怀孕,首先就想到给予解雇,这种想法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倡导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建议单位在对待怀孕生育的女员工,应尽量考虑给予合适的安排,这样不仅仅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与纠纷发生,同时也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将会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当然现实中我们广大员工仍然有遇到,当企业得知自己怀孕,就是要辞退,当遇到这样情况怎么办?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不合适的情况下(特别是处于试用期内),不接受单位给予的赔偿,因为试用期即使打官司单位赔偿最多也就是一个月工资,因此在没有更好的选择,应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动收集证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尽快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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