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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时被伤 却只有一人获赔 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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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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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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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时被伤 却只有一人获赔 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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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系夫妻关系,2人一起受亲戚邀请去劝解争执,不想离开时反被伤害。然而,当他们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法院却仅支持了丈夫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呢?
案情
劝架反被伤 夫妻2人同起诉
2017年5月20日凌晨,王某的侄子王某某醉酒后在家中与父母发生争执,王某某的母亲遂打电话邀请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前去劝解。劝解结束后,王某、李某出门骑上摩托车准备回家,王某某用射钉枪打伤王某脖子,致使摩托车失控,王某、李某摔倒在地受伤。
王某某立即将夫妻二人送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王某又先后到楚雄州中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20年1月9日,王某就其被王某某用射钉枪打伤一事到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口头报案;2020年2月20日,牟定县公安局立案;2020年7月23日,该案被移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6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2021年1月5日,王某、李某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王某某辩称,王某、李某系2017年5月20日受伤,最后一次住院于2017年7月3日出院,2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2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仅支持1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该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原告王某于2020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尚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从当日中断。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26日决定对被告王某某不起诉,诉讼时效从王某知道不起诉之日起重新按3年计算。王某于2021年1月5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此王某某关于王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原告李某和王某同一天受伤,和上述分析一样,李某也应当在受伤之日起3年内(即2020年5月20日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但李某在不存在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于2021年1月5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王某某关于李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7056.37元,扣减王某某母亲已经垫付的17480.52元,实际还应赔偿49575.85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超过诉讼时效 权利不受保护
2名原告同时受伤,也是同时起诉的,为什么法院支持了丈夫王某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妻子李某的诉讼请求呢?这就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间。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依然拥有诉权,但胜诉权丧失。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各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从检察院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例中,王某因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其妻子李某则由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就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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