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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适用关系是怎样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5 18:13
标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适用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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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一般均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支付金钱的计算方法。那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适用关系是怎样的?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2、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3、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做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体现为赔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体现为惩罚性。

就补偿性违约金而言,在其与损害赔偿利益指向同一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同时主张全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此观点依照民法损害赔偿原理,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法律上不能允许当事人基于一个损害获得两次赔偿。

而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基于合同契约自由精神,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仅具有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入赔偿,此时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此时违约金数额应受制于违约金酌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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