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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假冒领导指示转账83万,财务人员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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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7 23:17
标题:
骗子假冒领导指示转账83万,财务人员是否担责?
随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迅速发展,非接触式电信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公司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公司财务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应对义务,赔偿公司损失8.3万元的劳动合同纠纷。
90后张小姐是悠悠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包括公司账户的管理。为保证资金安全,银行设置公司账户对外转账需要经过张小姐和董事长程英两人的U盾操作。但公司为了方便,将本应由董事长程英管理操作的U盾也交由张小姐直接保管操作。
2020年5月,公司人事的企业邮箱收到发件人为“程英”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小王建立一个公司高层办公QQ群,方便大家工作沟通。小王轻信为真,立即建立了QQ群,并应“程英”的要求将财务张小姐拉进群。
随后,“程英”作为老板和财务张小姐发生了如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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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按群中“程英”要求当即完成了转账,直至“程英”在群里要求张小姐继续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时,董事长程英恰巧在张小姐身边才事发。
公司随后就被诈骗一事报警,但83万元已经汇了出去,追讨回来的机会渺茫。财务张小姐为此写了悔过书,认可此次诈骗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自己和小王,是自己严重失职。
公司认为张小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该就其过错承担公司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24.9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张小姐不服,起诉至法院。
张小姐诉称
其在事发后出具悔过书是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悔过书主动揽责实属人之常情,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不能仅基于悔过书就认定自己存在过错。就公司被诈骗一事,其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财务流程不规范,也是导致被诈骗的根本原因。
悠悠公司辩称
张小姐作为公司财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违背了一般注意义务。
对于83万元的大金额转账,张小姐本可以向董事长程英本人核实,却未核实,贸然转账存在重大过失。按照规定,公司所有资金往来及报销均需要通过企业邮箱报送给董事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才可以进行资金操作,张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制度。
且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诈骗人员要求张小姐将钱款转账至“佳佳五金店”账户,备注为货款,存在明显漏洞。诈骗人员冒充董事长,对于账户余额却毫不知情,对此疑点张小姐作为财务总监都没有注意,明显存在工作失职。
诈骗人员冒充领导要求转账
财务人员被骗,
造成公司83万元损失,
个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件中,双方对事件经过及损失金额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小姐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小姐在悠悠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对于财务风险应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
事发前,程英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张小姐,其在微信中指令张小姐付款亦多采用语音形式。而事发当日,案外人冒用程英身份通过QQ联系张小姐并要求张小姐进行大额转账,且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对公司账户余额情况显然毫不知情,存在较大疑点。
从张小姐出具的悔过书内容来看,张小姐当时亦已产生疑惑,但张小姐在与程英同处一个办公地址,完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未经核实直接将83万元转账至对方账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张小姐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公司人事在事件中过错、公司将本应由董事长管理操作的U盾交由张小姐一人负责操作等情况,并考虑张小姐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张小姐应赔偿悠悠公司经济损失8.3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悠悠公司应将赔偿款按比例退还给张小姐。
遭遇诈骗不核实
严重失职当赔偿
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冒充领导骗取财务人员信任,下达转账指令,极易导致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单位应做到:
❶ 严格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尽可能做到负责人当面核实、签字审批;
❷ 加强反诈宣传,引起全体员工警惕。
劳动者亦应强化反诈意识:
❶ 不向陌生QQ和微信好友泄露本公司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❷ 管理公司账户的财务人员,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切实履行财务审批制度,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单位及自身的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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