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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证期过了,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8 22:19
标题: 保证期过了,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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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有期限的,假如保证期过了,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为乙公司在原告出具承诺书时提供担保,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工程款,现原告向甲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通过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5月31日起六个月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请求的主张本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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