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员工“脚踏两条船”,公司以不忠诚为由解雇,违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8 22:20
标题: 员工“脚踏两条船”,公司以不忠诚为由解雇,违法吗?
(, 下载次数: 15)

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不“忠诚”而辞退员工吗?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指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总称。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表现在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徇私舞弊、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劳动法律倡导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的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但并未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了忠诚义务的处罚,可以罚款、降薪或者是解雇?都没有明确约定。

实际中,员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在职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损害单位利益谋取私利、恶意散播单位负面信息等。

当员工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应的制度约定,也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以违反忠诚义务辞退员工,是不是违法解除?

员工“脚踏两条船”,公司能否以不忠诚解除合同?
陈某是甲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与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公司6750元。

虽然陈某为甲公司送快递,但是却瞒着甲公司替乙公司从事快递收件工作,给客户发的名片也印的是乙公司销售部经理。

甲公司的客户误以为两家公司是一个老板,但向甲公司其他快递员寄乙公司快递时,其他快递员却拒绝收件,于是向甲公司老板反映了此事。

这个时候甲公司才知道陈某“脚踏两条船”,领着本公司的工资同时还在给乙公司办事。

但是因为公司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不能以违反制度作为处罚的依据,于是公司以陈某“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认为,员工为本公司取货,公司也会对员工进行奖励,而陈某放着公司的奖励不要,反而将客户信息透露给其他公司,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已严重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

陈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最终仲裁委认为陈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实践中,本公司员工将客户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透露给竞争对手公司,以获取个人利益,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而实际上,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比较难以取证的,毕竟像陈某这样明目张胆的脚踏两条船的员工不多。

如果在没有充足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辞退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后无法举证,就会被仲裁和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