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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5个大学生利用肯德基漏洞牟利,“薅羊毛”与诈骗究竟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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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1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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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5个大学生利用肯德基漏洞牟利,“薅羊毛”与诈骗究竟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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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一边“消费”,一边退款,骗取兑换券或取餐码售予他人牟利,并将这一方法传授给同学,给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胜公司造成20余万元的损失。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徐某等五人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此案宣判后,判决结果窜上了热搜。部分网友不解,认为他们只是“薅羊毛”而已,为何会触犯刑法?
为此,
律师
对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五名被告的行为实属诈骗,而非人们理解的“薅羊毛”。
Q1、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为何构成犯罪?
答: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获取的并不是肯德基的让利或优惠,而是利用肯德基两个客户端数据没有实现同步的状况,通过恶意且主动的操作方法,无偿骗取了肯德基的兑换券或取餐码,长达数月,金额高达20万元,从而让自己获利。
首先,五名被告对这种行为的认知是清楚的,主观上具有过错或恶意;其次,这种行为给肯德基造成了损害,并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最后,这种行为与肯德基受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正当性,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五名被告在明知数据不同步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将利用数据不同步骗取的兑换券出售给他人并牟利的行为,造成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相关损失已经超过相关法律规制的诈骗罪入罪标准(5000元)。因此,构成诈骗罪。
Q2:“薅羊毛”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边界是什么?
答:
“薅羊毛”是网络用语,泛指利用商家各种优惠活动合法获利的行为。也就是说,“薅羊毛”虽然客观上也是获利,但这是积极参与商家推出优惠活动的结果,商家对于行为结果的认知和参与者是一致的,不存在被欺诈的问题。
而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与“薅羊毛”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商家的主观认知不同,一个是主动让利,一个是被骗受损。之所以会有两种不同认知,原因就是被告人的违法欺骗行为导致。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薅羊毛”。
如果普通用户按照平台的活动规则进行操作,并获取合理范围内的优惠,则是正常的消费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用户在商家的活动规则下,发现了系统数据不同步并恶意使用,即便获利金额不大、情节轻微,也是犯法行为,轻则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Q3、平台方在此事中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
本案中,平台方客户端的数据没有实现同步,不同于商家因失误造成的公之于众的一元机票、五星级酒店一元住等,不是公开发生的、让社会大众认为是平台方主动让利的要约行为。因此,商家无需为此承担兑现责任。
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利用系统的数据不同步来实施犯罪,并非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其行为存在欺骗性,故而构成了诈骗罪。
Q4:被告人将犯罪方法制作成视频并牟利,属于怎样的行为,需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
被告人在自己通过诈骗方式获利后,又将这一方法制成视频出售另外牟利,这一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传授他人实施诈骗的方法,这种传授行为也终将导致其他人从事诈骗行为并使肯德基再次受损,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这一行为同样不具有合法性,依据刑法规定,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制作这类视频本身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采取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被告人恶意骗取兑换券并将之在网上销售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本身构成诈骗罪,因此将这种犯罪方法录制成视频并贩卖给他人以获利的行为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除此之外,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主体适格,有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客体上也造成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Q5、对喜欢薅羊毛的消费者有何建议?
答:
商业社会,让利优惠打折作为商业促销手段司空见惯,由此促生消费者“薅羊毛”行为无可厚非,愿打愿挨各取所需,不损害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更不损害国家利益。但消费者也要掌握适度原则,确保参与的活动均是商家主动推出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商业共赢的局面。
消费者参与的“薅羊毛”行为,要按照平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领取正常范围内的优惠券,获得合理、正当、合法的利益。如果利用平台数据不同步进行牟利,就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了,轻则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我建议大家不要利用平台数据不同步从事获益行为,更不要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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