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即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前提下,不立即实施救助将会使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遭受重大的损害时,才可能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此时要考虑到急迫性、危险性、其他救助措施获得的难度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救助义务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施救的措施包括亲自救助或者通过联系国家机关、急救机构等方式,其以未付费等为由拒绝向您施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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