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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将六旬老汉打骨折,起因竟然是吐口水,法院:正当防卫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1 22:20
标题: 将六旬老汉打骨折,起因竟然是吐口水,法院: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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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这样一个案件,员工与别人发生纠纷对方先动手,员工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这种情况是不是正当防卫呢?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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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向小伙吐口水
后被打成骨折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发互殴的案例。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黄某身上。

吐唾沫的男子是60余岁的唐某。黄某要求唐某道歉遭到唐某拒绝后,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

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黄某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为不负刑事责任,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
互殴中后动手一方
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从当年沸沸扬扬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到上文提到的案件,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相互动手都是互殴。并非因相互动手受到伤害、或受伤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亏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

侵害一方先动手,或推动冲突升级,防卫一方后动手,处于被动状态,此时后动手的一方属于正当防卫。当双方都有斗殴的准备和意图,都有加害的主客观表现时,属于互殴,互殴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说。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3
律师建议
针对相互动手中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正当防卫后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自己的正当权益,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具体情况,并可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还可阅卷、可调查取证。这些行动都是亲朋好友无权做到的。

2.当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先退开、先躲避,如果没有退避可能,或者退开、躲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发生,允许进行防卫。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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