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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可以无偿退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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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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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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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可以无偿退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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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自然人股东越来越普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增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会引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而且不同转让行为下的税款计算也不尽相同。那么公司运营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可以无偿退股吗?
自然人股东是不可以无偿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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