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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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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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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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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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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供第三方对债务进行担保是最为常见的约定形式,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是需要和出借人签订担保函以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函时落款也是很重要的。那么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否有效呢?
一、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否有效
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有效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车辆、船舶、企业动产、城市房地产及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登记生效的,协议解除或依据法定条件解除抵押、质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或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解除合同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主张解除担保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担保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接触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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