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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红灯玩手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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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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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红灯玩手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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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你是否见过或者做过这些事:在等红灯时拿起手机看个抖音视频;遇前方车辆拥堵、在排队等待时查看手机微信;在开车的时候吸烟放松,“吞云吐雾”;上班赶时间,边吃早饭边开车……
诚然,对广大司机而言这些都是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小事了,但这些“微不足道”的行为实则是违反法律规定,且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对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述规定一方面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予以禁止,另一方面针对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做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前者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后者由于规定本身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涉及执法者的行政裁量权,时常引发争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我们能更好地把握。
对于拨打接听手机、浏览电子设备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列举的行为,可直接对号入座、对照具体行为适用相应条款处理。
案例 1
张某驾车上班,在川黄路新川路南约20米处遇红灯等待时,拿起手机查看,民警将其拦下,认定张某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依法告知后,民警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罚款200元。
张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因红灯而处于停止状态,并非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不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且自己查看手机也是出于获取同事接送地址导航信息的正常需求,不应当受到处罚。
评 析
张某的观点系其对前述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虽然张某驾驶的车辆因红灯而暂时处于停止状态,但并不改变其仍然处于在道路行驶这一连续的过程中。
车辆在等红灯时停止时间较短且未脱离驾驶员的控制,车辆位于路况复杂的路口,亦未熄火,张某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其对信号灯、行人以及路况的判断,而且双手脱离汽车方向盘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该行为本身已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列举的行为,可从立法本意出发,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案例 2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五角场环岛驶出后被执勤警察拦停,警察向其指出驾驶车辆时不能吸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杨某实施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告知后,民警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处罚款200元。
杨某认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将“驾驶车辆时吸烟”明确规定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未将该行为予以列明,说明立法者不再将“驾驶车辆时吸烟”作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故民警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杨某驾车时吸烟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995年5月9日《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中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法律沿革中的立法本意是一以贯之的。“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应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会分散驾驶员的精力,转移其注意力。
本案中,杨某的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分散其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相同,均会妨碍安全驾驶。因此,尽管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未将“驾驶机动车时吸烟”这一行为予以明确列举,但交警综合考虑杨某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该项行为依法认定为“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进而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要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必须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驾驶员掉以轻心的心态、不良的驾驶习惯,往往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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