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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盟店公司解散了,保证金还可以退还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5 18:38
标题: 加盟店公司解散了,保证金还可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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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公司解散了,保证金还可以退还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加盟店公司解散了保证金一般不能退,具体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决定。

加盟属于特许经营,需要遵守特别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用,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盟合同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这类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赖其形成的品牌效应、经营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加盟人的结盟费,而由于这种资产的无形化,难以在短时间内认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加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那么解除合同后,费用的返还问题自然就顺理成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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