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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伤害,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可否再要求侵权人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5 18:55
标题: 被伤害,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可否再要求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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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人身损害,在治疗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被侵权人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已被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

对此,审判实践中,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医保已报销,
被侵权人不再赔偿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黄某与孙某均系中学生。2018年6月26日课间休息时,黄某在走廊内行走,孙某上前拦截、拉扯黄某,导致黄某摔倒受伤。随后黄某被送医检查、住院,出院后定期进行复查、康复训练。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以及因无法到校学习产生的补课费等费用。其中部分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黄某起诉孙某父子,要求其支付包括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计算医疗费时,扣除了医保已报销部分。在本案二审过程中,黄某和孙某父子就医保已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是否应予赔偿产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本案诉讼,其行使追偿权可以另案解决。上述观点与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一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保已报销
被侵权人也应赔偿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案例。

左某良因燃放升太烟花厂制造的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受伤致残。左某良由此向法院起诉升太烟花厂,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升太烟花厂主张左某良部分医疗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不应赔偿。

再审法院认为,左某良获得医保报销系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享有的权利,与左某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升太烟花厂赔偿损失无关,医保支付部分不能直接冲抵升太烟花厂的赔偿额。且医保作为国家设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具有一定限额,它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以后就医时自付部分的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升太烟花厂向左某良赔付的医疗费包括医保报销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向升太烟花厂追偿,而是可以要求左某良退还,如左某良拒不退还,可以在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退还的数额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升太烟花厂不会遭受再次赔偿的不利后果,左某良也不会获利,不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形。

因此,再审法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要求升太烟花厂赔偿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判决。

律师建议
虽然法院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中,侵权人是否应赔偿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有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如何判决,都应遵循被侵权人不可从中获利、侵权人不可重复赔偿的原则。如果判决侵权人赔偿医保已报销部分,则非常有可能产生被侵权人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款,从而获利的情形。

因此,律师认为,未来侵权人只赔付未报销部分医疗费应该是主流判法。

结合上述经典案例和律师实务经验,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如果遭遇人身损害,建议尽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防侵权人因无财产可供赔偿而使被侵权人遭受损失;

2、被侵权人若起诉侵权人,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起提起诉讼;

3、若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获得了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赔偿,建议尽快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免影响日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适用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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