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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临时用地上,可以建造永久性住宅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5 21:49
标题: 在临时用地上,可以建造永久性住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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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村的村民,赵某以其房屋破旧不堪已经成为危房为由,向所在村、镇申请建造临时生产用房,后上报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临时用地条件,批准了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于是,赵某就开始动工,在其获得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盖起了砖混结构的永久性住宅3间。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认为赵某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在该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住宅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赵某限期拆除。赵某在接到拆除的通知后不服,认为自己建造房屋已经获得批准,愿意退还原来的宅基地,但不同意限期拆除。于是,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赵某的请求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赵某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农村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未批准宅基地的,不得利用其他土地建造住宅。未履行审批手续就建造房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农村临时用地不允许建造永久性建筑,违反规定建造永久性建筑的建造人,对该建筑并不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在本事例中,张某在获得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住宅,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拆除的决定,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赵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违法的要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临时用地上不能建造永久性住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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