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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者受到欺诈,是否可以主张中介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5 21:51
标题: 消费者受到欺诈,是否可以主张中介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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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是否可以主张中介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经营公司与买受人成立买卖或行纪合同关系,那么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卖人相同;若经营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系居间法律关系,那么经营公司仅承担居间方的法律责任,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仍应由出卖人承担。但经营公司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需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介商在为不特定的受众提供车辆信息时,应加强网络信息及安全管理,履行谨慎审查注意义务,减少不实信息的传递,尽到网络交易平台应担当的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之社会责任。

由于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交易信息而无法接触、磋商、缔约,只有借助中介的作用,双方才能够知悉彼此的缔约愿望,从而促成合同的订立。就商事居间主体而言,因其是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故对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就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而,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商事居间主体,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背景优势,尽最大可能地为交易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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