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30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张先生的还款行为不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返还借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张先生可以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