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从法律规定看,这种做法并不合法。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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