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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情况下,公司没钱还债,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到股东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9 22:56
标题: 这种情况下,公司没钱还债,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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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行判决
股东跟着遭殃
邓某因其用人单位东方公司拖欠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东方公司向邓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裁决生效后,公司迟迟不履行判决,邓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东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邓某申请追加东方公司唯一股东谷某为被执行人。

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时,股东就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举证不能的,股东将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谷某作为东方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公司账簿、经营状况、财产去向等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谷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回到客户的问题,因为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那么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股东很难证明,所以基本都跟着“遭殃”。

律师建议
针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作为消费者,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理性消费,不要一次性充值过多金额;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租赁期限等完整信息,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

2、如果确定办理会员卡或者储值卡,注意保留好付款凭证、合同原件等,避免将来维权却又没有证据;

3、与商家发生纠纷后,保留好沟通协商的证据,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应。如无法解决,尽快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作为公司股东,如想设立公司,建议尽量不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选择一人有限公司,那么需要开立公司专户,保留公司运营的材料,如财务报表、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等,并且避免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免将来自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64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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