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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可不可以不承担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5-29 23:08
标题: 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可不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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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原告就其所有的摩托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合同期间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3月7日19时,原告驾驶投保车辆与另一辆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对方车主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原告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对方医疗费8000元,在交强险险额内承担对方车损1106元。当原告要求被告依据交强险合同予以理赔遭拒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

原告驾驶的系三轮摩托车,而原告持有的C3驾照无权驾驶上述车辆,应当认定原告无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如果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此时就涉及到当两个有效法律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的规则处理。

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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