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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公司债务就和你无关了?还有这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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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 20:58
标题:
转让股权,公司债务就和你无关了?还有这一个前提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 21: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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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往往面临着许多风险,例如用工、合同、股权等等。
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最怕的就是因为债务问题使得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公司就很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债务。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纷纷选择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以免公司的债务落到自己的头上。
但在这个节骨眼逃跑,真的能顺利躲过公司的债务吗?
01 股东转让股权,债务就能规避?
当时上海有家公司总注册资金达到20000万元。
其中公司合伙人周总认缴出资2000万,但实际缴交400万,股权占比10%;而陈总作为公司创始人认缴18000万,实缴3600万,股权占比90%。
后来因为公司战略调整,股权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周总股权占比变成90%,陈总退出,剩下的10%给了另一位股东。
16年3月31日,因为公司资金链出了一些问题,被合作伙伴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4880万和利息。
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
到了18年4月18日,周总直接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王总。
合作伙伴得知这个消息以后,立马向法院请求追加陈总和周总为被执行人。
最终,法院确定周总是被执行人,而陈总不是。
理由如下:
周总虽然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的股权,但当时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债务,周总事后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故意,所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而陈总转让股权时,公司依旧有偿还的能力,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应该对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的对外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2 实操建议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很多股东以为只要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就不用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
比如以下的几种情况,就逃脱不了要还债的命运。
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若公司财产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意逃避出资义务,就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就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未届期股权转让不属于瑕疵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是指权利存在着一定欠缺的股权,往往是因股东违反了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产生,既包括实际出资的瑕疵,也包括程序上的瑕疵,如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其认缴出资的金额、履行期限均经工商管理机关公示,享有当然的期限利益,在股权转让后,尚未发生的补足出资的义务同时发生了转让,不构成瑕疵转让。
3、恶意转让股权需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哪些情况会认定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呢?
第一,在诉讼期间进行股权转让。
第二,价格明显不合理。以不合理的低价或者直接无偿转让,这都是不符合市场的交易规则,可能为恶意转让。
第三,受让股东无偿付或出资能力,此种情况也可能认定为恶意转让。
第四,转让股东存在逃避出资的故意,在明知公司已经无力清偿债务时进行股权转让。
第五,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恶意串通,利用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转让股东恶意规避后期出资义务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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