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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受伤,被挂靠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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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4 21:21
标题:
挂靠人受伤,被挂靠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4 21: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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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行业是不允许挂靠关系存在的,但是挡不住一些用人单位想降低用人成本,还是偷偷挂靠,让没有资质的人挂靠到有资质的公司,就能“合法”用人了。如果挂靠人受伤,被挂靠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挂靠关系并不能逃避要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又想赚钱,又想逃避该尽的责任,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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