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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美遇坑,谁该为此“买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6 21:12
标题: 医美遇坑,谁该为此“买单”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6 2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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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外在形象越发重视,“整容”成为一种时尚,人们直呼“颜值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医美行业火爆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涉医美纠纷,行业内诸多问题备受关注。

  ●案例

  近日,王某到某医美机构了解美容隆鼻手术事宜,广告上说该机构是该地区很有实力的美容医疗机构,王某于是同该机构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并约定由医师徐某为其手术。术后不久,王某发现隆鼻假体异常,且与皮肤肤色明显不一致,并且开始出现经常性头晕晕厥、抑郁等,医院诊断为术后迷走神经放射性晕厥。王某协商未果,后发现该医疗机构仅有工商部门许可的“生活美容”经营资质,并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亦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该医师徐某也无医师资质。

  ●法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专家说法

  张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值经济”须规范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不断增加,医疗美容技术迅速发展,医美行业不断扩张。与此同时,涉医美医疗事故频发,涉及医疗美容类的服务合同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涉医美纠纷通常因医美机构缺乏相应资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诊疗行为操作不当等情形引起。在行业发展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医美就医者很容易成为受害者。

  在王某医美纠纷案中,该医美机构谎称自己具备相关资质误导就医者,存在隐瞒、虚假宣传和欺诈的情形,无资质经营违背了诊疗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王某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就医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和标准的适用方面,诉求和案由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王某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向该医美机构主张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抑或基于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另外,在诉讼实例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规定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3倍的赔偿。

  除了承担违约或者侵权的赔偿责任之外,针对该医美机构无资质经营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该医美机构还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以及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医师徐某无证行医及相关负责人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提供医美服务,涉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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