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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8 23:13
标题: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8 23: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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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新招录了几个员工,但是这几个人觉得劳动合同对他们有约束不愿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与他们签劳动合同吗?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

因此,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不愿签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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