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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38万元!真的是“谁弱谁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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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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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38万元!真的是“谁弱谁有理”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9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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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
韩某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
因其早前的特殊职业“号贩子”,
一下就被眼尖的保安员认出并拦截盘查,
不料韩某逃避盘查时摔倒骨折。
事发当天这场纠纷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法院最终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01 男子与医院保安员发生纠纷受伤
诉至法院索赔
头戴白色鸭舌帽的男子便是韩某。据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1时多,韩某出现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的门诊大厅,没过多久,正准备离开医院的韩某突然开始快速奔跑,医院的一名保安员则在其身后对韩某进行追赶。
视频显示,急于离开的韩某在奔跑过程中摔倒了两次,随后被保安员拦下。不过韩某对于保安员的阻拦盘问并没有配合,而是依旧想要离开,在保安员的阻拦过程中韩某摔倒在地,踝关节和胫腓骨骨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因为韩某伤情比较重,两处骨折,所以当时认定是轻伤一级,韩某到法院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韩某认为,被告保安员杨某将其摔伤,侵犯了韩某的人身合法权益,杨某应对韩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他说我是一个正常就诊患者,你对我进行了不合理的这种暴力侵害,认为这保安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他的公民的正常的身体权来起诉,说这个行为超过了保安员正常的一个保安职责的工作限度。
此外原告认为,保安员杨某所属的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认为保安员杨某,包括医院以及保安公司对他的摔倒都有责任,所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02 保安员陈述追赶原告理由
韩某在医院受伤骨折,他认为阻拦他离开的医院保安员对此应该承担责任,不过在庭审中,保安员杨某称追赶韩某是事出有因。
被告保安员杨某说,事发当天中午,他在值班的过程中接到了医院中控室的通知,让他去门诊大厅的挂号机附近对一名倒号人员进行盘查。
杨某称,他当时立即认出了韩某。原来就在事发前不久,韩某曾因在积水潭医院有过倒号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原来,北京积水潭医院当时正在开展打击号贩子的专项行动。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积水潭医院接连实施整治行动。事发当日,韩某出现在医院门诊大厅后便引起了医院中控室的注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医院要求他们的保安公司所履行的职责是,对于没有进入院区的号贩子进行驱离,如果进入院区,对号贩子要盘查,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所以对于保安员的职责来说,并不是说我看见号贩子之后把他驱离就可以了,而是一定要留滞这些人,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他们有没有不法行为。
庭审中,被告保安员杨某表示,他对韩某的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摔倒骨折并非杨某对其侵害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同为被告的保安公司与积水潭医院也均表示,原告韩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是保安员杨某抱摔所致,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积水潭医院也反映,说韩某进入院区的时候,他实际上在门诊大厅滞留时间比较长,但他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挂号,或者在分诊台问诊的行为。所以他们认为韩某的行为异常,这时候才指派保安员杨某对他进行询问。积水潭医院和保安公司认为,他们都是在执行一个正常的工作,医院管理的这个职责,所以医院和保安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03 原告到医院有何目的
——是否为倒号
由于韩某此前有过倒号行为,所以保安员上前对他进行阻拦盘查。那么韩某当天去医院,究竟是要干什么呢?他是否为了倒号呢?
据韩某称,事发当天中午,他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不过因为此前他在医院有过倒号行为,所以在医院看到保安后怕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便从门诊一楼的地下通道准备离开医院。
对于韩某所称来到医院是正常就诊的说法,被告方表示,原告韩某在受伤前并未在医院挂号、就诊,其诉称的到院看病,与事实不符。
韩某的受伤原因是庭审中的焦点问题。那么医院内的公共视频是否能够反映出韩某受伤的情况呢?
医院的公共视频拍下了保安发现、追赶并用双臂和身体阻拦韩某的过程,但韩某摔倒的一刻却并不在画面的范围内。由于关键视频缺失,双方对韩某的受伤过程也是各执一词。
04 针对庭审焦点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
针对庭审中的焦点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那么法院最终将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积水潭医院内的公共视频,还原了事发当天原告韩某来到医院的过程,那么韩某来到医院后做了什么,他究竟是不是像普通患者一样有正常就诊的行为呢?
公共视频显示,韩某在户外停留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医院大楼,来到了候诊区。
在准备离开医院的过程中,并没有选择从正门离开,而是绕到了医院住院部的地下通道,随后当他看到保安后便开始了奔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虽自称来到医院是为了看病,但并没有出示挂号单据。正常就诊的患者面对保安巡查理应予以配合,而原告突然全力奔逃,其步态紊乱且连续跌倒两次,在保安对其阻拦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因此其入院就医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韩某受伤后,双方均向警方报警,该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后,并未追究保安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的相关证言,没有发现保安员杨某对韩某有暴力侵害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事发时,保安员杨某仅采取上臂阻拦原告的动作,其目的是控制原告,并无踢打的行为。原告前期快速奔跑且跌倒受伤,体力消耗大,自控力下降,在挣脱过程中上身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的损伤。原告称杨某将其抱起腾空后,导致其向左侧倒地受伤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05 法院认为保安员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员杨某处置得当,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在对韩某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表现得当的,导致韩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抗拒保安员依职权对其盘查所致。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根据医院中控室的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应当予以肯定,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表示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像医院、商场、大型活动的举办者,他对从事相关服务的人进到他组织范围里面的这些人群有一个基本的义务,这个义务叫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一样,因为正常讲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是来的患者或者是家属,而这个人本身从事的是一个号贩子的活动,号贩子的行为之前卫健委就已经发过多次的相关的通报,它的性质是一个违法的行为。那么一个违法的行为在一个医院里面,保安是一个正义的行为去阻止你的这种违法的行为,那你这种违法行为被阻止的时候造成的损害,这跟医院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相干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公开通报了数起当事人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中有病人家属冲击诊室被安保人员阻拦,以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起诉医院;有老人在医院门口自己摔伤,声称地面湿滑,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有女子服用大量精神类药物自杀未果,起诉药店违规售药索赔。最终,这些当事人的诉求均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法官介绍,对于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法院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传达正确价值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表示谁弱谁有理,只要在你这个地方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跟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写到的并非是只要受到伤害就一定有赔偿的,不是这样的,侵权责任有构成要件的,其中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有没有过错。不是说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可以自由自在地干所有的事情,这个自由是有法律作为底线的,其他的人的权利作为底线的,不能越界。一旦越界了,
不仅
自由得不到保障,人身安全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还要自己自食恶果,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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