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法院将房子判给我,我缘何不能直接入住?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9 22:30
标题: 法院将房子判给我,我缘何不能直接入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9 22:38 编辑

(, 下载次数: 28)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间动迁安置房,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将该房屋判给了前儿媳,前公公表示并不想搬离。

沈天是上海市青浦区某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这是一间动迁安置房,《安置房预约单》中也显示沈天是房屋的权利人,沈天在2015年将房子精装修了一番并入住。而陈娜是沈天的前儿媳,在2020年1月的某天,陈娜在没有和前公公沈天沟通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将沈天的衣物都扔在了门外,并火速换掉了房屋门锁。回到“家”的沈天要求陈娜归还值钱的物件。但陈娜只返还了沈天户口本、黄金项链、鸳鸯黄金锁片及笔记本电脑。

沈天诉称

自己的其他首饰、玉石、现金等贵重物品被陈娜据为己有,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虽然法院将房屋判给了陈娜,但是沈天已支付了陈娜房屋占有使用费。现在房屋既然已被陈娜夺回,那自己要求陈娜支付其为该房屋已支付的房屋装修费、房屋维护清运费、短驳费、住宅维修基金、燃气安装工料费等共计30余万元,同时要求前儿媳陈娜返还包括男士方戒、女士方戒、女士手链、玉石、玉镯、Coach包、苹果手机、现金等财产损失共计10余万元。

陈娜辩称

该房屋早在2017年6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自己及其儿子所有,陈娜也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陈娜后来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沈天一直以自己年纪大,有病在身等理由拒不搬出房屋。自己强行入住,实属无奈。对于沈天主张的贵重物品自己据为己有,纯属无中生有,在开庭前,沈天已陆陆续续拿走了自己的财产,大件的物品也在法院人员的陪同下拿走了。

对于沈天已支付的房屋产生的费用,沈天作为实际使用人,其在使用房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其支付,房屋的装修价值在沈天居住5年后也使用殆尽。对于沈天要求返还的财产,他的财产均已拿走,沈天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在自己这里。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沈天已经支付的房屋各项费用,陈娜是否要支付,以及沈天主张遗失的贵重物品陈娜是否要赔偿。

01、房屋装修残值及使用中已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已经精装修的房屋,陈娜虽未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但也享受了房屋因装修而产生的额外收益,理应支付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房屋装修的剩余价值。但沈天作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房屋,也侵害了陈娜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房屋装修价值的损耗金额、以及沈天拒不腾退房屋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陈娜支付给沈某房屋装修费损失4万元。

而对于房屋维护清运费、短驳费、住宅维修基金、燃气安装工料费等房屋已产生的费用,在沈天已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陈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理应支付上述费用。

02、陈某自行入住系争房屋,应承担何法律后果?

虽然这间房屋已经判归陈娜及其儿子所有,但陈娜在已经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后强行入住系争房屋,意在行使私力救济。

实施私力救济必须以时间紧迫为前提。陈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无法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但也已接受了沈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陈娜并不存在时间紧迫以致其无法寻求公权力救济之情形,其擅自占有房屋之行为显然不符合私力救济的法律构成。陈娜强行将系争房屋占有的行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沈天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对于损失财产的金额,鉴于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称的财产在系争房屋中,也无法证明丢失财产的具体金额,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陈娜支付沈天财产损失3万元。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