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2011年,我通过拍卖的形式购得一个车位,但是在缴纳相关税款后,住建局以该车位是人防单元为由没有给我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请问现在过了那么多年,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有关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时效是20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住建局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的复函并未导致不动产物权产生变动,故无法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的规定,你因错过诉讼时效无法向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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