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万余元
司机未告知要注意后方来车,车上的乘客突然开车门,导致他人摔倒后又被刮碰,造成十级伤残。这种情况下,谁担责?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即该案受伤人员经济损失25.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月24日,张某驾驶汽车载着乘客曾某将车停靠在晋江磁灶镇张林村路段,张某未告知曾某注意后方来车,曾某打开后排车门时碰到了张某云驾驶的电动车,张某云摔倒后被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刮碰,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云受伤。
本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云、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云先后两次住院治疗114日,经司法鉴定,张某云颅脑损伤、面部裂伤、左眼视力等皆为十级伤残。
张某云起诉张某、曾某、何某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曾某、保险公司作出回应,张某辩称原告诉请费用过高,应予以调整,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曾某辩称,其本人受雇于张某,应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曾某作为车上乘客,不属于被保险对象,曾某应对其自身侵权行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仅对张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乘客曾某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乘客侵权行为属保险赔偿范围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4万元
经审理,晋江法院认为,张某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可以获得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张某云因该案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2万元,摩托车司机何某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云1.2万元,除了鉴定费外,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张某云还有损失27.6万元。
晋江法院一审主审法官叶佩芬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也是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而非驾驶员的责任比例,因此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曾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运期间,亦应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张某云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云经济损失合计25.4万元。被告何某应赔偿张某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曾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泉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也是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而非驾驶员的责任比例,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曾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运期间,且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依法维持原判。
据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已经依照判决内容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法官提醒: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打开或者关闭车门前均应仔细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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