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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直播带货效果未达标,佣金该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5 23:19
标题: 直播带货效果未达标,佣金该退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5 23: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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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原告某服装公司与被告一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某品牌《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共同主办品牌专场直播推广活动,被告一通过其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推广销售活动,由原告为本次活动组织方和品牌支持事宜。

直播结束后,原告认为,自己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此次直播推广效果并未达到其预期销售额。因被告二张某与被告一共同经营此项目,两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未达标实际销售额部分(扣除退款、退货订单、福利商品)的佣金,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退回上述款项共计13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中已对佣金的使用方法、销售额未达标的退款比例进行了约定。且其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账4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佣金20万元的预付义务,被告依约履行了直播销售原告相应产品的义务,但实际销售额(12万)低于约定的销售额(200万)。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根据被告完成的实际销售额的相应比例向被告支付3万元。对于被告主张按照预付佣金的10%等比例退还,即20万元的10%即2万元退还,显然被告的理解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有之义,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原则;故被告应退还原告17万元,扣除其已经退还的4万元,还应退还13万元。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形式,在给消费者提供实惠便利、助力商家品牌推广的同时,货品提供方和推广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需要依法进行裁量。本案旨在提醒直播带货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晰自身权利义务,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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