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欺诈,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6 22:36
标题:
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欺诈,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6 22:55 编辑
(, 下载次数: 28)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欺诈,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股东如果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后,转让股权是不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所以不履行欺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对策,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该法理所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即法律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而坚持,以确保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切优势,但也决不容忍股东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