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劳动者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能解聘并不给补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6 22:40
标题: 劳动者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能解聘并不给补偿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6 22:56 编辑

(, 下载次数: 31)

李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他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提供的《任职申请表》中有“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并声明“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他担心影响应聘,便隐瞒了被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一个月前,公司以李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将其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公司的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声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另一方面,李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他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正是由于李某行为的欺诈性,决定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自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