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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该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7 23:44
标题: 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该怎么处理?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8 00: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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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对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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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区分两种情况:

1、转包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

2、转包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义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对转包的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一般的工程多会经过三次以上的转包。这样的转包是非法的,而且容易带来建筑质量隐患及拖欠工款等问题。工程经过一级一级的转包,到了最后一层利润非常低,所以真正的施工者被迫在施工时偷工减料。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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