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据此,房屋承租人仅在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此种情况下,你并不享有该房屋的优先承租权,不能要求房东继续按照每月1800元的租金将该房屋出租。但是,如果愿意以每月2200元继续承租该房屋,你在后来的租户享有同等条件下,可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要求房东继续出租给你。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