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8 23:18
标题: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8 23:34 编辑

(, 下载次数: 23)

【基本案情】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

《昆仑决》系一档搏击类体育赛事节目,自2015年1月起在江苏卫视首播,同时登陆内蒙文体、江苏体育、吉林体育等20余个电视平台。爱奇艺公司享有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是土豆网(www.tudou.com)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土豆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安卓pad客户端擅自播放爱奇艺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昆仑决2016》赛事节目。爱奇艺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系被控侵权视频的提供者,其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昆仑决2016》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全土豆公司上诉称,涉案节目系体育赛事,是由运动员按照统一规则实施的竞技较量活动,不涉及表达,故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畴;该节目视频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展示文学艺术或者是科学美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制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昆仑决2016》是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整个节目的画面是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过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而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故对全土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