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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拾得者强行索要“辛苦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19 23:18
标题: 拾得者强行索要“辛苦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9 23: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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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如今这个社会上面乐于助人的好心人不在少数,但是真正的好心人却不多,为什么要这样说呢?部分好心人帮助别人确实是不求任何回报,只求心安理得的,而有的人帮助别人则是带有目的性的,像是炒作自己或者是索要钱财,这样的人怎么配挂上好心人的标签呢?那么拾得者强行索要“辛苦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拾得者有强行索要“辛苦费”才归还拾得财物的话,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但是要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要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0元。虽然大多数丢失的财物价值并不会到达敲诈勒索罪所规定的数额,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失主事先发布悬赏寻找遗失物,承诺酬谢拾得人的,则负有按承诺支付酬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拾得人是有权要求支付酬金的。但是拾得人如果侵占遗失物的,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甚至轻则构成不当得利,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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