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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合同后,对方公司名称变了,合同履行还有保障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0 23:00
标题: 签合同后,对方公司名称变了,合同履行还有保障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0 23: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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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沪是一名叉车司机,国内工作不好找,待遇也不是很满意,邱沪就想到了去国外务工,挣大钱。

2019年8月17日,邱沪找到了蒙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蒙泰公司“),经过沟通,邱沪与蒙泰公司签订了《劳务居间合同》,约定蒙泰公司介绍邱沪到芬兰当叉车司机,邱沪则支付蒙泰公司30,000元作服务费。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委托代办书》,约定邱沪向蒙泰公司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30,000元,蒙泰公司的办理周期为180个工作日,如果到期未能帮邱沪办理成功,则需要退费。

邱沪当日向蒙泰公司支付了30,000元费用,蒙泰公司向邱沪出具了收条。《劳务居间合同》到期后,蒙泰公司未能给邱沪办理成功。

2020年7月22日,双方就退费事宜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蒙泰公司分两期向邱沪退还服务费:2020年8月30日前,退还1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退还剩余15,000元。

其后,蒙泰公司只向邱沪归还了15,000元,剩余15,000元一直没有归还。2020年12月11日,蒙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蒙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以下称“蒙泰职业公司”)。

2021年4月15日,邱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蒙泰职业公司退还劳务中介费15,000元,逾期利息253.15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邱沪与蒙泰公司签订的《劳务居间合同》成立并生效,邱沪已向蒙泰公司交付相关材料及服务费,蒙泰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退还服务费给邱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蒙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称虽已变更为蒙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但仍应承担合同义务,邱沪起诉蒙泰职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综上,法院判决蒙泰职业公司返还邱沪服务费15,000元,利息253.15元,驳回邱沪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书面合同作为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契约文件,不仅要看白纸黑字写的是什么,同时也要看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是什么。

合同签订后,即便订立合同的主体变更了姓名、名称,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逃避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对于成立生效的合同,变更姓名、名称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有违约情形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对于守约方来说,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名称变更事实的责任,放到本案来说,即邱沪需提交工商查询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这通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来获得。

合同签订后,一方名称发生变更不影响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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