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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被受理 可以直诉人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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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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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被受理 可以直诉人损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0 23: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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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工伤?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赵某受雇于天龙建筑公司,公司安排其到大风厂从事外墙修补工作。2019年5月15日下午五点左右,赵某骑车回家途中,尚未出厂门口,摔倒受伤。赵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等合计十余万元。2020年9月2日赵某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因己超过规定时效,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受理其申请。2020年9月15日,赵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天龙公司赔偿其损失183142.73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赵某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赵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但赵某在工伤认定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前置程序,赵某未行完成的情况下,直接以身体权遭到侵害为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院,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中,有关部门未受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完成,法院裁定驳回赵某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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