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一时侠义却招致祸患?到底该不该为见义勇为的后果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3 23:57
标题:
一时侠义却招致祸患?到底该不该为见义勇为的后果负责?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4 00:13 编辑
(, 下载次数: 48)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若见义勇为导致了人员伤亡的后果,法律又该怎么做出决断呢?让我们通过最高法的一个指导案例来了解一下。
1
善因苦果
公道如何决断
2017年,张某驾驶摩托车时,与另一辆同向摩托车追尾相撞,对方当即倒地昏迷不醒,张某慌张之下起身驾车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朱某驾驶小汽车路过此地刚好目睹全过程,他当机立断,驱车追赶张某,途中还不时高声叫喊“这个人撞人了在逃跑”,来提醒路人协助。
而后张某弃车,闯进某村民家拿走菜刀一把称要自杀,朱某便也找了根木棍继续追赶。此后,张某冲上公路,向过往车辆冲撞,被撞倒后又爬起跑向铁路,在两铁轨中间被驶来的列车撞倒身亡。
案件发生后,张某的父亲将朱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对于张某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要求朱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是否要担责
法院说要这样看
法院通过监控录像、车载记录仪等记录的视听材料及证人证言,还原了案情经过。审理认为,朱某驱车、跑步追赶张某的行为是出于见义勇为,在此过程中朱某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汇报案情。
其拿起木棍的行为,是针对张某持刀行为的自我保护,并不存在伤害故意。而后发现张某存在冲撞往里车辆等自杀行为时,朱某与路政人员积极劝阻张某并提醒来往车辆小心慢行。
在张某走上铁轨时,朱某又挥动上衣提起火车注意。虽然这种种努力最终也未能避免张某死亡的结果,但足以证明其并不存在致张某死亡的故意。据此,法院判决朱某对张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这一指导案例不难看出,法院虽对见义勇为持鼓励态度,但仍会按照相关证据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判定,对于持故意或放任态度致对方死亡或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这一判定,往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当事人是否确实出于见义勇为而非私利;
2.当事人是否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积极联络警方或其他部门,以避免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
3.对于见义勇为造成的伤亡结果,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
律师建议
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根据法院判例规则,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应第一时间联系警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在最大程度避免危险的同时,也可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佐证;
2、见义勇为不能超过明显限度,否则会导致防卫过当。不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特殊防卫,此时采取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犯罪。但此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犯罪,当对方已停止侵害,仍采取攻击导致对方伤亡的,则不能据此免责。
3、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中,主体所要保护的必须是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公民为保护自己利益采取的制止犯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可能会成立正当防卫。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