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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偿协议中有错误内容,就一定无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4 23:22
标题: 补偿协议中有错误内容,就一定无效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4 23: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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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会涉及到补偿协议的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行政协议之一。因补偿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例也不少见,其中,补偿协议出现错误内容,被征收人要求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就是其中一类案例。那么这种情况下,补偿协议一定无效吗?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因此,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协议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简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如果补偿协议中确有错误内容,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的同时,也可以使涉案协议回归合法状态,有效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和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过程,容不得一点马虎大意。因此,在此过程中一定要细心谨慎,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更要仔细确认协议内容,发现不当内容,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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