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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15种情形下,员工主动辞职也能获得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5 23:24
标题: 这15种情形下,员工主动辞职也能获得补偿!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5 23: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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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发生工伤后,有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劳动双方都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才能获得全部工伤赔偿。

如果工伤赔偿后,员工以“身体不能适应原工作”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2020)晋民再268号
宋强2002年3月进入山西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公司为宋强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7月2日,宋强在井下工作时被落石砸中腰部受伤,经过治疗后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3月,宋强以“身体不适应井下工作”为由申请辞职,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宋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煤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18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14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宋强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宋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14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法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由,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宋某以身体不适应井下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自愿离职,公司不存在过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并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迫离职”情形。

工伤职工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并不属于“被迫离职”情形,员工主动辞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工伤后无法从事原来的高强度工作,可以要求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如果无法安排,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2、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4、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公司违法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

6、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7、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8、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以欺诈手段骗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0、单位趁人之危利用员工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以不公平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1、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3、单位以胁迫手段逼迫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15、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待遇才续签,员工不愿意续签,从而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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