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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满意工资到总经理办公室喝农药构成严重违纪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6-25 23:26
标题: 不满意工资到总经理办公室喝农药构成严重违纪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5 23: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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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照天于2013年4月9日入职亚太亚公司。

2017年4月12日,因工资结算问题,王照天在总经理办公室喝下农药,公司随即派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情况说明:民警到场了解,王照天因不满意工资,到钟某萍办公室要说法,后王照天喝农药自杀,现场中120急救车将王照天送往医院。

4月17日王照天又到总经理办公室,公司随即报警,并在警察的见证下与其协商,王照天执意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补偿金,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以王照天屡次进入总经理办公室滋事,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为由,根据《员工手册》7.1.2.2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7.1.2.2条规定“无故煽动员工罢工,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威胁恐吓公司管理人员,经公司规劝仍不改正者,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于2015年3月实施。

离职后,王照天要求公司应向其支付9个月的赔偿金计53361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员工应当以理性和正当的方式正确表达诉求,而不应该采取过激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员工手册》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告知王照天,提供了关于进行员工代表选举的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手册方案决议、公示照片等证据证明。王照天虽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辩称未收到劳动手册,但未能提供反证。故一审法院采信公司的主张。

王照天要与公司方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应当以理性和正当的方式正确表达诉求,而不应该采取在总经理办公室喝农药等过激方式,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公司根据依法制定《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为此,一审判决驳回王照天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王照天负担。

王照天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王照天采取喝农药的过激手段,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公司表示其系合法解除但愿意给付王照天1万元以示调解诚意,王照天对该调解方案明确表示拒绝。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王照天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从解除事实依据来看,根据公司提供的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及王照天本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王照天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喝农药。

劳动者应以理性正当的方式正确表达诉求,本案中,王照天于2017年3月16日、3月27日与公司产生纠纷,报警后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或劳动部门处理,但其仍于2017年4月12日采取了喝农药的过激手段,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其次,从解除依据来看,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王照天送达,对王照天依法具有拘束力。而且王照天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从解除程序来看,公司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解除程序合法。故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照天的劳动关系,对王照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照天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以过激行为故意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王照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涉案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乙方(王照天)服从甲方(公司)的领导、管理和教育,自觉执行和维护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而相关报警记录载明,王照天在2017年3月16日、3月27日以及4月12日曾因工资结算问题多次在公司办公室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发生纠纷,第三次还因不满意工资到钟某萍办公室要说法,后喝农药自杀。因此,王照天在就离职补偿问题数次与公司发生冲突,但公司仍不同意自己要求的情况下,并未依法主张自身权利,而是以过激行为故意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该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其与王照天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也征询了公司工会意见,并获得同意。

综上,王照天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照天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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