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担保公司注销还会有连带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 01:29
标题:
担保公司注销还会有连带责任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 01:42 编辑
(, 下载次数: 51)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有一种公司是专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这种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大,很容易因为债务人资金出现问题而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不起而破产,,那么担保公司注销还会有连带责任吗?
一、担保公司注销还会有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一般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司注销程序是什么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