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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挂靠车辆怎么才不受到连带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 23:56
标题: 挂靠车辆怎么才不受到连带责任?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 00: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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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买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了,一般来说新车都是要上牌照的,还有就是办理登记上户。有的人车辆是属于挂靠的,也就不是自已名下了,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挂靠车辆怎么才不受到连带责任呢?

一、挂靠车辆怎么才不受到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①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约定,如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由此支出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由挂靠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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