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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员工治病的捐款,员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8 23:56
标题: 为员工治病的捐款,员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9 00: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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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不幸罹患癌症,其所在的甲公司工会在全公司发起为刘某捐款活动,共筹得善款30万元,甲公司设置了专门账户存放此笔善款,用于根据刘某的治疗进度逐笔支付刘某的治疗费。刘某于一年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费20万元治疗费,专款账户中尚余10万元。刘某妻子薛某得知后,向甲公司主张由自己继承该10万元,甲公司认为该笔捐款系专门用于支付刘某的治疗费用,刘某死亡后不应作为其遗产继承,薛某遂向法院起诉。薛某要求继承该10万元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以案释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10万元是甲公司员工出于公益目的为刘某治病捐赠的治疗费,且一直由公司专门账户保管、专款专用,并非在刘某生前交付于刘某的赠与财产,因此刘某死亡后该笔款项并非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薛某要求继承该10万元的诉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律师提示

实践中公益捐赠活动常见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筹得善款一次性交付受益人,一种是由专门部门保管,根据受益人需求情况逐渐向其交付。在前一种模式下,因为款项已经交付,受益人基于赠与行为即拥有了对款项的所有权,受益人死亡后,该款项可以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后一种模式下可能会出现受益人死亡后款项尚有剩余的情况,此时因为剩余款项尚未赠与受益人,也就不能作为其遗产发生继承。

关于后一种模式下剩余款项如何支配,根据捐赠行为扶贫济困的公益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将剩余捐赠财产用于同类公益事业,这也符合捐赠人实施捐赠行为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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