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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影响生活,我能要求他拆除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8 23:57
标题: 被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影响生活,我能要求他拆除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9 00: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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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空调的使用也渐渐频繁了起来,但左邻右舍的空调外机噪音大,采取措施后,问题也没彻底解决,这可如何是好?

扰人的空调外机
张甲、张乙是某住宅小区A栋六楼的两户业主,秦某则住在与A栋相邻的B栋7楼。A栋和B栋之间有一个公共平台。装修房屋的时候,秦某购买了著名品牌的中央空调,安装时才发现当初开发商预留的放置空调外机的机位太小,秦某购买的空调外机根本没法安装,于是,秦某把外机安装在了A栋和B栋之间的公共平台上。

开始使用后,张甲和张乙认为秦某家的空调外机噪音较大,并且对他们两家的采光、通风也造成影响,多次寻找秦某及物业要求秦某将空调外机从公共平台移走。为此,秦某也曾配合更换了噪音稍小的主机,但仍未彻底解决问题。于是,张甲和张乙把秦某告到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秦某则认为,他是因为不得已才把空调外机安装到公共平台的。在张甲、张乙投诉后,他不仅更换了噪音小的空调外机,还在空调外机下放置了隔音棉。他与张甲、张乙家并不在同一楼层,对张甲、张乙家的通风和采光不会造成影响。

法院判决:拆除外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秦某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秦某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而且,根据国家关于家用空调器安装规范,空调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其室外机距离对方门窗的距离应大于4米。本案中,秦某家空调的制冷量为15KW,但其距离对方门窗的距离仅为2.82米,故秦某安装的空调外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将对张甲、张乙家造成影响和妨碍。

现张甲、张乙要求秦某排除妨碍,拆除安装在相邻平台上的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放置于张甲、张乙与秦某家之间公共平台之上的空调外机拆除。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基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案例中,秦某安装的空调外机的位置违反了国家关于空调安装的规范,对张甲、张乙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拆除空调外机。

现在空调基本普及,其中不少家庭更是选择中央空调。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在购买空调时不能仅考虑空调的类型、能耗、功率、价格等空调自身属性,还要留意开发商预留的机位大小等客观条件,以便挑选出最适合自家的空调,有效避免产生案例中出现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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